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成都市个体经营药品零售企业
免收《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和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对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成财非〔2008〕3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对我市符合川财综〔2008〕54号文要求的个体经营药品零售的相关人员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免收许可证工本费。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局文件(川财综〔2008〕5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