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申请《非药品生产企业咖啡因购用证明》事项的审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申请《非药品生产企业咖啡因购用证明》事项的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86924845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8、网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egov.chengdu.gov.cn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cdfda.gov.cn
二、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三、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已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将受理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现场检查,并由所在地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签署现场检查的《非药品生产企业咖啡因购用证明审批表》于受理之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审查符合要求,发给《咖啡因购用证明》批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提交的纸质材料请用A4规格纸,复印件均可双面复印)
1、提交《非药品生产企业咖啡因购用证明》的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场地、设施、拟购买的数量等,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中须含有“本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内容);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2、填写《咖啡因购用审批表》一式二份;
3、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产品允许使用咖啡因的批准证明性文件如保健食品批准文件、化妆品批准文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文件等(科研教学单位提供项目依据);
5、工艺简介及产品质量标准(科研教学单位可不提供);
6、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性文件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7、购买数量的依据及相应计算或产生过程;
8、购买方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
9、购买方相应购进、验收、检查、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出入库、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目录;
10、再次购买的还须提供上次购买、使用记录及凭证复印件;
11、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生产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五、前置条件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
(二)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
咖啡因购用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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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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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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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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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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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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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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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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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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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生产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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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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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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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实际购买时间、数量(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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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库存量(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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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
购买
咖啡因用于生产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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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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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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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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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购买数量(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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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局现场检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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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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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申请表(一式二份)必须如实填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有效;
2、此申请表只限于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购买咖啡因。
咖啡因购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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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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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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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购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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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仟 百 拾 千克 (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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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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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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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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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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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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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证明一式五份。由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留存一份;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抄送成都市公安局一份;购用单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有效。
3.本证明供应单位留存三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