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核发事项的审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核发事项的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
4、承诺时限:当场办结(法定时限为4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86924845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8、网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egov.chengdu.gov.cn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cdda.gov.cn
二、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年1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窗口对申报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经审查符合规定,当场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批件,并予公布,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提交的纸质材料请用A4规格纸,复印件均可双面复印)
1、提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的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携带的范围、品种、规格、数量、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中须含有“本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内容),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2、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申请表》(不得手工填写);
3、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以上申请材料为一式一份
五、前置条件
医务人员因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携带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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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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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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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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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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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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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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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 带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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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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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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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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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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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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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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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申请单位盖章有效,填写完毕后,请将空白栏注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携带证明
编号:
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允许持证人携带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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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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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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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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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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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 带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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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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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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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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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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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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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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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由发证机关盖章有效(注销空白栏);
2、本证明一式两份,发证机关存档一份,携带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