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 Register

浏览文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市场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信息管理员 . 来源:原创 人气:482 评论:0 推荐等级:★★★ 录入者:信息管理员 . 创建时间:11/11/2008
关键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

剂市场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食药监市〔200839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急件)》(国家药监办[2008]61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含麻黄的中成药)的管理,有效的遏制流弊势头,保障公众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

具有蛋白酮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制剂的批发业务。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不具有蛋白酮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已购进的,在有效期内售完为止。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二、严把审核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备查。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方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监督检查

具有蛋白酮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我局及同级公安机关报送上季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销、流向和库存情况。

各区(市)县局药要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企业的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时,应当组织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对不按规定销售的,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Copyright 2008 by 成都市食品药品信息中心 蜀ICP备 05015821号     Terms Of Use    Privacy Statement
成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alert-booth.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