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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信息管理员 . 来源:原创 人气:152 评论:0 推荐等级:★★★ 录入者:信息管理员 . 创建时间:9/1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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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高新区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最近连续发生的山西“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和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要求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更应切实抓好生产质量管理,认真履行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生产、经营安全。现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的精神要求,就进一步做好全区药品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按照“企业负责人作为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要把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居安思危,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把质量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各药品
(医疗企械)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组织安全生产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突出的问题,要逐项进行认真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把质量安全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和危险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安全、环保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二)厂房设施、生产设备、压力容器及公用工程设备是否定期检修和强检,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章的执行情况及仓储运输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生产部门是否严格按生产工艺和处方进行生产和投料,生产操作是否严格按SOP进行,管理是否到位;
(四)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从物料的购进到产品出厂全过程地把好产品质量关;

(五)质量检验部门是否按规定对原辅料、中间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是否严格按检验规范进行操作。

      四、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进货渠道管理,保证药品质量。连锁门店须接受总部统一配送,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确保供药安全、有效。

(二)严格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严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类药品(胰岛素类品种除外),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胰岛素。

(三)加强对拆零药品的管理。对拆零药品及时进行清理,对标签脱落、标签标识不清、过期失效等不合格药品不得销售。

(四)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在职在岗,为群众提供用药指导,认真抓好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

(五)配备满足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

(六)不得出租(借)柜台经营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七)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高新药品处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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